期刊专题

建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药品验收岗位定为药学专业人员

引用
为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1];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节为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对收货与验收做了相关规定:“验收员应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外观质量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内容,检查合格方可入库。需要冷链运输的药品,应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验收不合格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理措施:验收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2],说明药品验收在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是一个很关键的岗位。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笔者认为验收岗位由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管理没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因为相关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不同对药学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不如药学专业人员,而药品验收是药品进入购货企业的第一个关口一旦验收出现问题对整个药品的流通和使用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建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药品验收岗位确定为药学专业人员担任以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验收、药学专业人员、相关专业人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R95;R28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1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保健文汇

1671-5217

15-1212/R

2016,(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