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12.2007.05.003
论美国法下对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
运动员对其身份进行商业化开发的权利称为形象权.对形象权进行保护有利于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水平,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加大对体育运动的投入,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水平.我国目前对形象权的保护仅仅局限于对肖像权的保护,而在美国法下,许多州承认对形象权的保护,对形象权的性质、客体和侵权构成要件等都有了较为明确的阐述,并创设了相关联使用检测法、转变性使用检测法和主要目的检测法等方法以在形象权保护与言论和新闻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美国法下对形象权保护的原则、规定和方法,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对我国加强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法制建设都有启示意义.
体育法、美国、运动同、形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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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07-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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