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12.2004.03.03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问题之研究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监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是监护人的义务.监护本身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法定的监护人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予以体现相应的公平原则和道义补偿,公平原则下的赔偿是法院可以判决的,而道义上的补偿,学校是可以拒绝的.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校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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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7.01(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基金375SS01083
2004-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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