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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0240.2014.01.013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引用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张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工作制、劳动合同、行政部门、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员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合法权益、规章制度、工作任务、法律规定、财务部门、申诉人、当事人、审批、侵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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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TS0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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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1673-0240

11-527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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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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