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0240.2012.01.016
试用期内能否随意解聘劳动者?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张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2008年1月,张某经过面试,被某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试用期、劳动者、2008年、解聘、随意、内能、案情简介、经理助理
D918(法学各部门)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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