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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0240.2011.04.011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司法可执行性探讨

引用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不具备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协助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不但不合情理,而且违反了上位法。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立法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

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社会保障

D920.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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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1673-0240

11-5273/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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