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240107
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
在肯定法人犯罪的基础上,法人犯罪立法中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法人犯罪的范围、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以及法人犯罪中法人与相关法人成员的关系.在刑法分则中挑出部分罪名进行立法的方式,固然有助于控制法人犯罪的范围,但还存在着罪名稳定性缺乏、选择标准模糊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法人犯罪的成立范围宜采取普遍性的立法.由于替代责任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相悖,容易导致法人责任认定过于宽泛,故法人犯罪的归责基础应采用组织体责任,法人成员的意思一旦转化为单位整体意志,该意志即成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基于组织体责任,立法应明确企业事前合规对法人犯罪成立的阻却作用.同时,在两罚制视野下,法人犯罪中法人与法人成员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主体,法人成员的犯罪并不依附于法人,立法应统一规定,法人成员的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
单位犯罪、法人犯罪、组织体责任、两罚制、企业合规
D924(中国法律)
2024-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