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402
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并轨制的 法治逻辑悖论 ——基于2017年公布的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表达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 不法内涵、 犯罪生成模式、 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配置、并轨制、回归分析
D924.34(中国法律)
2019-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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