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90308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 依托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态.现代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差异, 可以转变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权能状态.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出现后, 逐渐在法律领域制度化并呈现对抗私人的有效性, 但由于国、民之间关系的依附性与仆从化而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在中国古代政治中, 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对抗国家的无效性是主导方面, 由此也可以判断"私人土地所有权"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 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是阙如的.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
土地私有制、财产所有权、家国一体、田租
DF09(法的理论(法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岳麓秦简中法律问题研究"531107050867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