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62/j.bjsshkxy.bjshkx.160301
中国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的结构性调整
行政化是中国法院审判管理的一贯脉络,科层化则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在社会生活日益现代化的背景下,科层制的法院由于在审判管理上过于能动,与法官的个人追求形成了背反关系,因而不具有可持续性。建议对法院系统进行结构调整:建立全国人大领导下的垂直法院系统;将法官人事管理权和政务管理权交由国家法官委员会行使,将审判管理等行政事务交由全国法院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法官主导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促进法院与法官间协作关系的发展。
审判管理、行政化、科层化、结构调整
D916.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054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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