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02.2015.02.017
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消除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女大学生由于自身生理性别及社会性别的特点及局限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被用人单位排斥甚至歧视,引起了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性别歧视,这种性别歧视不仅会对女大学生自身产生消极作用,还会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有违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违法行为.消除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建立并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关键,因为通过扩展生育保险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强化生育保险中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的责任,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等,可以从根本上降低用人单位雇佣女大学生的性别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女大学生能平等地参与社会就业和竞争,同时,也能实现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初衰.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性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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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研究”;山西大同大学2014年校级青年课题“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探讨”项目2014Q24,负责人:袁翠清的成果性论文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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