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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建议——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立法分析

引用
2009年中国首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我国食品从“卫生”标准上升到“安全”标准的高度,确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的惩罚性赔偿无疑是这部法律中较为成功的制度设计.指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困境.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科学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标准,设定赔偿数额的浮动限额,规定最低赔偿数额,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从而在立法上保证其在制度体系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践上保证其功能能够得以发挥.

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

31

TS201.6;R155.5;TS207.7(食品工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0YJC82007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79

2013-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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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技术学报

1671-1513

11-464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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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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