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880.2003.02.003
中德林地物权变动制度对比研究
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取"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林地、物权变动、登记机关、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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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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