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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的居住权问题审视与规范建议

引用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新出现的用益物权类型,现有相关配套规定尚不够具体和明晰,而且由于自身用益物权之特性,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的公平清偿和价值实现有一定影响.随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行,居住权与各类破产债权的冲突问题将更加凸显,妥善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居住权人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要明确居住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存在形式和冲突类型,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和居住权人的诉求,通过完善居住权主体、客体的相关规定,丰富居住权概念,将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区分规定,多方充分协商,灵活处理不同类型居住权,力求最终实现居住权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与破产法公平清偿目标的平衡.

居住权、自然人破产、权利实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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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922.291.92(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3020

2024-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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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672-4917

11-511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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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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