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
关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规定方式、“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程度、“软暴力”手段的阶段性特征和恶势力的制度定位,最新规范文件与既有规范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司法观点认为,“软暴力”可以是恶势力形成的基础性手段,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无须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更无须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在“恶势力”已成为半正式制度的背景下,应当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以对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以刑事政策适时调整的妥当性为基准,明确恶势力及其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则: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或者暴力性手段在全部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支配性影响力,是认定恶势力的必要要件,也是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的手段特征.涉刑事案件的“软暴力”,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三类,各有其特征,应分类判断,不可混淆.
软暴力、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威胁、恐吓、半正式制度、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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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99.8(政治制度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5BFX085
2018-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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