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0.2366
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目前中国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乏力,折射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重不畅的现实.造成如此困境,其中既有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不协调、判定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有安全监管部门自身素质不过硬、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等主观因素.打通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梗阻,较为可行的路径是从实体和程序两大环节共同发力.首先,突破传统的依附型立法模式,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其相应的罪量标准,并在刑法中增设安全生产危险犯;其次,需要制定《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并出台配套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最后,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与裁决相分离机制以实现自我约束,同时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外部的监督制约.
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安全监管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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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2(经济法、财政法)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计划项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2017CX10065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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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