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气候资源立法的法律逻辑
受自然资源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明显,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入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立法、物权、行政权、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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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
2013-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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