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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资源立法的法律逻辑

引用
受自然资源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理论与实践中,保守性和滞后性表现较为明显,难以适应新的自然资源类型开发利用对立法的需求.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利用过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气候资源立法不能以物权制度设计为前提,而应将行政权作为立法的内生变量.以此为前提,气候资源立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气候资源利用准入的合理管制与引导;消除气候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影响;协调气候资源利用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立法、物权、行政权、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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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经济法、财政法)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

2013-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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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3370

11-408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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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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