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67.2006.12.012
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承担监管而非监护义务.该监管义务不仅指教师有义务使被托付的学生免受损害,而且也指教师有义务避免他人受到学生的侵害.教师的监管义务以学校的实际生活为界限.应该根据教师职务的公职性质,依据侵权赔偿责任原则,并结合学生的教育教学实际,深刻认识具体情境中的教师监管义务.
德国、中小学教师、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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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35.1(中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DFB030295
2007-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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