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益组织提出修改建议
为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法发展,为了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自然之友组织有关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学者以及环境律师,召开研讨会,主要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界定等提出了修改建议.对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的界定葛枫介绍,自然之友及其他参加讨论的相关社会组织认为,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解释应该充分考虑立法的本意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此处立法的本意应是,考虑到环境公益的代表性,以及环境问题的专业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该是在实践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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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X32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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