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水资源税的探索(下)——中国应对水资源问题之策
……承接上期
4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我国水资源税的开征
4.1水资源税的目标定位——资源管理目标
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符合财税理性,且并不与税制改革的主基调——结构性减税相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但对水资源税尚存的疑虑主要是实际操作层面.水资源税若作为节水减污的手段,需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即资源管理目标;若作为新兴税源,需满足税收规模最大化,即收入目标.水资源税开征会面临资源管理目标与收入目标的冲突:收入管理部门基于收入最大化且不损害税基来设计税率,而水资源管理部门则希望提高税率的设计为浪费和污染提供有效的约束机制.
水资源税、中国、资源管理目标、收入最大化、资源管理部门、外部性问题、结构性减税、节约水资源、规模最大化、征收范围、约束机制、税制改革、高税率、设计、目标定位、节水减污、国外经验、操作层面、污染、损害
TV2;S81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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