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对现行农林三剩物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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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0;F83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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