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的整体考察及法益分析
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表述中缺乏实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内容,其存在立法推定的危险要件设置.在对我国刑法关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整体考察后可以发现,抽象危险犯的数量较多且法定刑相对较重,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应当在解释论层面围绕不同的法益内容予以目的解释,从而合理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与处罚力度.抽象危险犯的安全法益与秩序法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个人法益对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犯具有不同的平衡内容.一方面,需要以传统的个人法益进行目的解释的指引,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其他法益内容间的价值协调.除了在定罪方面外,在对抽象危险犯的量刑中应坚持比例原则意义上的罪刑均衡.
刑事立法、抽象危险犯、安全法益、秩序法益、个人法益、解释论
D924;B036;G80-05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
202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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