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与保护路径
根据不同的运行逻辑,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目前可以体现为"文生文"、"文生图"以及"图生图"等三种模式.通过横向比较美国、欧盟、英国以及我国的相关实践可以发现,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当前阶段根据人工智能"文生图"模型产生的内容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设计者以及用户都不宜被认定为作者.由于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故而提示词相对于图片而言仅属于思想而不构成表达,不能仅因其体现了用户的劳动就认定具有可版权性基础.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但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做法并非"双标",也不会破坏现有著作权体系.因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作者的智力活动是否直接影响并产生了作品,由于用户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加以控制,故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保护路径上,原则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产品,只有在特殊商业竞争环境下,使用者或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对未经许可使用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实施损害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版权性、思想/表达二分法、二元保护框架
D923.2;J607;F27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
202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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