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识别与合并
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提起分别基于侵害与保护的对象是股东权利抑或公司权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以来秉持股东间接损害不能以直接诉讼起诉的原则,导致大量的股东损害只能通过派生诉讼方式来主张救济.从诉讼要素观察,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具有相同的诉讼当事人、类似的法律事实和诉讼请求、趋同的裁判标准,诉因亦具有极大的交叉重叠性.从理论基础来看,抽象的"公司利益"与相对具象的"股东团体性利益"高度重合,股东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边界模糊.刻意区分股东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进而否认针对间接损害提起股东直接诉讼的做法并不可行.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将股东"间接损害"识别为"直接损害",肯定股东以直接诉讼方式救济,同时允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提起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为股东提供更多的维权路径.
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直接损害、间接损害、个体性权利、团体性权利、诉讼合并
D922.291.91;F121.26;F276.6
2024-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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