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的设定与实现——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的视角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隐含个人信息基础法益的特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引入了以强化多重治理体系、压实行为主体责任为内容的独特实现路径,具体包括"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的合力.以此为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其所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权,属于强化治理体系结构中的机制内涵,而不可混同理解为基础法益.这些权利因具有请求权的形式,也称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可以纳入广义人格权请求权的范畴.
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射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权
D923.8;G641;G250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5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