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行为的法教义学展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对"催收"行为的规定规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显必要.催收非法债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在此前提下,应明确"催收"行为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催收行为在对象、行为性质、规范意义及强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为的实质内涵是暴力胁迫等行为给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强制性,"催收"行为形式上有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与软暴力型三种,对于这三种"催收"行为的理解要联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紧密联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实质可罚性的判断,避免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扩大化.
催收非法债务罪、法益、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软暴力型、实质可罚
D924.35;D630.1;F8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0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