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
错误汇款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就其错汇款项排除收款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41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汇款意思表示欠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以及款项特定化是分析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的焦点.以汇款意思表示欠缺为由行使撤销权无法导致整个汇款流程无效,存款货币的形态亦非否定准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理由,认定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回归责任财产理论,并往返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寻找答案.特定化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在后给付具有阻却效力,债务清理程序中错汇款项因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而特定化,从而区别于收款人的其他财产,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因此而具备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具有正当性.在特定化的判断标准上,我国现行法仍有较大的优化完善空间,大陆法系上的价值特定化理论以及英美法系上的推定信托与优先权制度为进一步探讨规则的完善提供了新视角.
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强制执行、意思表示、占有即所有、特定化
D923;F832.4;F752
2023-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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