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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教育领域国家介入的能动与制约——兼评家庭教育立法

引用
作为天然的、基本的社会单元,家庭具有自主性,拥有相对自治权.作为私领域的家庭,其功能发挥扩展到公共领域,从而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将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责任法定化,其目的不仅限于社会防卫的功利目的.虽基于功利目的的国家干预可能会带来保护儿童权益的客观效果,但其实并不必然.面对家庭功能失灵或者失常的状态,国家介入家庭成为一种必要,但同时应警惕国家公权力的"双刃剑"效应,制约公权、防止国家过度介入家庭领域.相较于强硬介入或"剥权",国家应以"柔软"的姿态来守护、支持家庭教育,作为一种日常状态体现出福利国家对儿童和家庭私领域的柔性支持.

亲权、亲责、家庭功能、国家权力、国家责任、家庭教育立法

D922.16;G40;G64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妇联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建设机制研究项目GJ2021D37

2023-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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