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单位犯罪主体分离论与归咎责任论之提倡
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的传统界定引发了突出的现实矛盾和理论争议,成为制约当前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深入的刑法教义学难题.主体关系结构方面的传统四元认知模式体系,是造成单位犯罪制度适用种种不合理现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离"主体关系结构新认知,要求根据组织体固有责任论,以组织缺陷为事实依据对单位刑事责任进行归咎;将未参与具体危害行为的组织和实施、但其职责发挥与否与危害行为发生具有直接关联关系、且在单位组织体内部具有相应职权身份的人员界定为我国刑法第31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以管理失职为事实依据进行刑事责任归咎;而对参与组织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组织体成员,均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按照刑法为一般自然人犯罪设定的罚则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单位组织体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不应当从行为责任意义上理解,将其作为与行为责任并列的"归咎的刑事责任"形式更为妥当.
主体关系结构、三元分离、归咎的刑事责任、组织体固有责任论
D922.14;D63;B81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21FXB009
2022-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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