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制度体系与规范适用
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略显粗线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予以细化和补充.相对人参与、表意人无过失、表意人遭受较大损失等皆非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误解的重大性应以理性人为标准,并结合司法解释的例举具体判断.区分动机错误和表达错误具有合理性,因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或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可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重大误解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应向撤销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以履行利益为限,且存在无需承担责任的例外.依交易习惯和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与功能,重大误解可能不产生可撤销的效力,或者表意人的动机错误应受关注.
重大误解、意思表示、撤销权、信赖利益
D923;G642.0;C913.5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5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