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坚持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我国曾经在2 0世纪末就附属刑法立法进行过大量探索,但在1997年大规模修订刑法时走向了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近年来,在个别法律草案中,曾提出设立独立的罪刑规范,但相关犯罪的增设最终仍通过刑法修正案加以解决.虽然有不少学者呼吁在行政法及经济法中独立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但是,其方案在我国的可行性值得质疑.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均有其优点,谈不上哪一种选择绝对优越,如何使立法更为实用和符合国情是特别需要考虑的.在我国,如果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难以抑制犯罪范围大幅度扩张的冲动;行政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变得很微妙、复杂;附属刑法的重罚倾向明显,容易引发刑罚趋重攀比;犯罪之间的交叉、重叠关系可能徒增适用上的困难;行政法的旨趣是干预,其中所混杂的刑法规范在立法过程中难以得到充分讨论.在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国家,学者们关于部分重要的附属刑法条文应回归到主刑法中的"反向呼吁",值得我们思考.基于此,我国当下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定位准确,未来仍应继续坚持.
刑法立法模式、统一刑法典、附属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竞合
D924;D621.5;G2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49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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