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进数字时代的民法
迈进数字时代后,数字财产的无形性,对传统民法"物必有体"的观念提出了挑战.由于数据财产产生的无限性、财产与人格权益的融合、财产形态作出"物债二分"的困难、利用的非排他性等原因,需要针对数字权益转换解释范式,构建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利体系.在数字时代,由于交易的客体、方式和内容等发生了变化,合同法中典型合同规则也应当随之发展.针对数字社会人格权益内容的扩张,新类型人格权益不断涌现,人格权益利用与行使方式的多样化等,必将促进人格权法的不断完善.民法需要从注重有形财产保护到注重无形财产保护,构建对数字权益的有效保护规则.在价值理念方面,应当既注重意思自治也注重维护人格尊严.
数字时代、民法、数据、数据权益
D923;R197.3;R521
2022-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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