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释——基于积极刑法观的立场

引用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从罪数关系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刑法观、妨害安全驾驶罪、准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924.32;H0-06;F403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9-15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22,(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