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基础与方向探究
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前者通过扩张侵权规则救济生态损害,包括扩张责任规则的"恢复原状"、创设民事权利的"私法环境权"和创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赔偿".后者通过确立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监管责任制度来填补环境损害,包括扩展监管的行政恢复责任制度和作为其辅助的补充性执法机制.私法模式是环境法缺失时的过渡性产物,在环境监管体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仅为公法模式的有限补充.欧陆国家多为公法模式,美国亦然,法国特例缺乏实践检验,须辩证认识.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
生态损害赔偿、民法典条款、私法模式、公法模式、解释基础
D923.9;F830;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72
202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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