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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解释论——兼评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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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意在规范当事人解除行为,为合同关系状态之判断提供规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继续秉持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强调解除权行使需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强调解除之生效以有效通知为必要,否定合同自动当然解除的可能,但解除通知的形式可相对灵活.合同编新增催告解除之规则,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更多选择,给债务人补救违约的机会,落实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编表面上革新了合同解除异议规则,以防止解除权滥用,实质上解除异议规则已被"虚置",名存而实亡.合同编新增当事人径直提起解除权诉讼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规则,意在明确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不以通知解除为前置要求,给当事人更多自由,但合同解除时点仍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民法典、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催告解除、司法解除、解除异议

D925.1;F252;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83

202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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