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在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明显有别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两法衔接适用机制的组成部分.既有的一些研究主张忽视了监察规范的特殊性.此类特殊性包括认罪认罚行为符合主动性要求、集体研究与上级批准相结合的权力规束、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强拘束力等.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呈扩大之势,但也出现了有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第一,形成服务于两法衔接需要的共识性理念,而非简单地将刑事诉讼规则照搬至监察活动领域;第二,设置与监察权力运行相应的认罪认罚构成标准,并凸显"主动性"要素的法律评价地位;第三,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主导责任的同时,专门明确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效力;第四,尊重当前法律规则确定的制度安排,参照既有的发展较规范的公职律师制度,探索符合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的特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委员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
D925.2;D630.9;D262.6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19RWZD07
202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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