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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

引用
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区块链证据似乎天然具有可采性,除非能够提出相反证明,否则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但我国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范也存在明显局限,其主要立足于"衍生论"维度的区块链存证,未完全覆盖"本体论"区块链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不同,我国证据法学界忽视了基于传闻引发的区块链证据可采性问题,然而,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却又是认定其证据效力无法绕开的关键问题.若不构成传闻或属传闻例外,且能认定区块链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则能够从技术可靠性信任验证与规范真实性法律推定等维度证成区块链证据可采性.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当从法律与技术双重视角完善多元覆盖的区块链证据规则,规范以代码和算法为基础架构的共识机制,在面临验证困境时,辅之以专家证人补强区块链证据的证据效力.

区块链证据、本体论、传闻证据、可采性、共识机制

D915.13;TP309;F275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与规则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项目

202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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