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主体性之忧:法理学如何回应
近代以来,人超越于他物的主体性得以确立,其内容包括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自主决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性以及基于自身目的 利用自然.然而,人工智能已经从以下方面挑战了人的主体性:冲击了人格尊严的基础,削弱了自主决定,降低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亟需法理学基于整体性反思和价值视角予以回应.法理学应采取的立场包括:注重人的道德主体性以彰显其独特性,明确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坚持对人工智能涉主体性应用的合法性审查.
主体性、人工智能、法理学、人格尊严、自主决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XFX001
202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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