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引用
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降低、疏明、诉讼程序推进、可即时调查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1-18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2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