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合同无效时过错保证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依我国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保证人此时须就其过错承担责任.在认定保证人的责任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检视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以判断其有无过错;二是判断保证人的过错与具体责任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保证人责任范围时应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返还与损害赔偿之债,以及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这两层法律关系彼此独立,应分别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各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有关保证人责任上限的规定有失合理,为避免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对这一规范的适用作目的性限缩.
过错责任、缔约过失、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果关系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8M641969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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