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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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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源自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属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人格权禁令的双重功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分别实现,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如此既符合人格权禁令的制度目的,也可以分别依托现有的制度资源,达到填补漏洞的目的.对于申请人格权禁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非涉人身安全的人格权禁令,以提供担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不提供担保为例外;而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人格权禁令,则以不提供担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提供担保为例外.人格权禁令应扩大适用到人格权益,无需考虑申请人的胜诉率,也无需设置通知删除等为前置条件,需重点考虑人格权益是否遭受或者即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人格权请求权、担保、行为保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16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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