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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人脸识别等包含个人生物识别特征在内的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极有必要,除此之外,应针对实践中涉人脸识别犯罪频发的现状,有效运用刑法手段精准打击,以全面保护人格权.获得个人知情同意的信息取得、利用行为,排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非阻却违法性.网络放贷平台APP等擅自抓取贷款申请人的人脸识别数据,当然违反知情同意规则;即便征得该申请人同意,但读取其通讯录以及手机中储存的照片的,由于该申请人对于涉及他人的信息无权同意,获取行为也违背知情同意规则,有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加工成人脸识别数据,破解人脸识别安全验证,解除网络支付平台账户限制等,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欺骗被害人"刷脸"后冒用其名义贷款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行为人同时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以及获取账户资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准确认定涉人脸识别犯罪,需要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考虑刑法上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并兼顾《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场.

人脸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犯罪竞合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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