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基本问题
我国刑法第277条并列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需要妥当处理二者的关系.规定袭警罪的第5款与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第1款是特别关系,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才可能因为进一步具备特别要素而成立袭警罪.作为特别要素的"暴力袭击"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使得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所以,行为人虽然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没有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既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有形力(狭义的暴力),而不应包括间接暴力与对物暴力;"暴力袭击"应是指突然性地积极攻击警察的身体,既不包括非突然性的暴力,也不包括单纯的消极抵抗.
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特别关系、暴力袭警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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