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共同实体"要件之认定研究——寡头垄断成员内部竞争状态的解构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起于欧盟竞争法,其认定逻辑是分别审查寡头垄断成员的内外部竞争状态.其中,内部竞争状态的审查是理论难点,也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上的核心区别所在.依欧盟判决,寡头成员须基于紧密的联系而能够在相关市场上作为一个"共同实体"一致出现或行动.我国反垄断法虽规定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但未全面、准确地理解"共同实体"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为精准构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框架,应着重把握"共同实体"内部"紧密联系性"特征,确认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内部处于缺乏有效竞争状态,并结合"共同实体"外部"整体性"的特征进行支配地位的认定.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寡头垄断;共同实体;单一主体;垄断协议
本文受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法研究所"促进青年人才项目"Nachwuchsf?rderung的资助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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