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反思
当前对比例原则的公私法适用范围、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存在误解.通过追根溯源考察比例原则的思想起源与全球适用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中得到了直接明文或间接隐含规定,法院从"必要性"、"合理限制"、"法治国"、"本质内容"等条款解释出比例原则的情形最为多见.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有助于为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提供合理的尺度.比例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原则,其在公法和私法中都应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尽管合比例性分析存在过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但比例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损益权衡功能,其不应也无法被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二阶"说和"三阶"说的比例原则都存在逻辑缺陷,应确立同时评价目的正当性与手段正当性的"四阶"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权利保障;损益权衡;成本收益分析;合宪性审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正当理由、商谈与正义"19FFXB049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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