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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类型化与制度体系的再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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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在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恢复性司法等不同的论域中具有不同的理论意涵,具体而言,可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分别为:刑事实体法层面的认罪答辩、程序简约化层面的认罪答辩、作为证据补强的认罪答辩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实上将"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流的唯一关键要素,而未区分程序面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和实体面向的认罪认罚从宽.这导致立法、理论与实践出现了不同维度的混同.实践表明,程序面向的认罪认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体面向的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机制意义不大,协商性司法是重要的繁简分流程序机制,但并非唯一,可考虑设立更多类型的特殊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实体法层面的认罪答辩;程序简约化层面的认罪答辩;实质真实;多元化的繁简分流程序机制

本文系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域外检察职能比较研究"项目号:[GJ2021B08]以及2021年北京社科基金规划项目专项重点项目"域外检察制度现代化研究"项目号:21FXA001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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