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研究
我国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其权源,可以分为两类: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其中,第二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土地经营权不宜依其流转期限的长短或者是否登记而作不同定性,不管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均不影响登记规则的适用.仅有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才具有登记能力,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属于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而非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只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入股、赠与、继承等导致土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才须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方据以融资担保的财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在体系定位上也属于抵押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之下,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相应部分记载抵押权即可.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9ZDA156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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