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论
从属性更恰当的表达是担保权从属于主债权,而非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尊重这一前提,通过类推适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权存续之逻辑、基于实证法上的个别示例以及受比较法的启发,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原则上应存续,但该存续应尊重保证人及物上担保人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诚信原则.担保权主要是在债权人先履行时,为防止债务人届期清偿不能而予以设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消灭这一风险,无效宣告后债务人的返还义务替代其合同债务,为防范该风险而设立的担保权也应存续,这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之意思.主合同无效后担保权存续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一方返还的情形.
主合同无效;担保权;从属性;返还;类推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晨光计划"、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下的担保权从属性研究"20HZK004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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