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多元救济机制之衔接研究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衔接安排;环境公益诉讼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污染场地修复责任性质及其实现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治保障;理论与实践"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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