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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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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预防性刑法观;集体法益;犯罪化;重刑化

本文系东南大学2020年中央基本业务费课题"中国人权法治保障体系研究";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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